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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類別: 公告公示 文件編號:九潯環罰字〔2022〕3號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生成日期:2022-10-13 公開時限: 常年公開 公開范圍: 面向全社會 信息索取號:000014349/2022-00535

        九江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發布日期:2022-10-13 15:25潯陽區委區政府門戶網站字號【



        九江市金鑫有色金屬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400748515821R

        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潯陽區濱江東路琴湖大道018號(九江石化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吳敏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2年8月5日對你公司進行調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項目技改擴能建設期間,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擅自將分解車間地坑槽罐的回收料進行萃取加工生產,排放大氣污染物。

        以上違法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照片(視頻)資料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p>

        我局于2022年9月27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九潯環罰告字[2022]2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告知你公司擬處罰款人民幣壹拾肆萬元(¥140000.00),并告知相關權利。在告知期限內,你公司未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2022年10月13日我局召開案審會,經與會委員集體討論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適用正確,應當予以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拾肆萬元(¥14000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

        繳納罰款按“江西省非稅收入電子繳款書”要求辦理。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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